(2018)沪0118刑初617号 (2)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宝琴
人民陪审员 吴彩芳
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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