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714号 (2)
一、被告单位上海菱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李 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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