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64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6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金湖东路建材市,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七色”、“六播”、“小公举”、“红颜”等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色情直播,并以“刷礼物、加粉丝、送福利”的方式,向其直播间粉丝陶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发送淫秽视频,非法获利人民币约六千余元,经鉴定,其中22部视频系淫秽视频文件。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万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万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琴
书 记 员 周阿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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