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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35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3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李炳良,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炳良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民警因被告人方某某及其女友张某(另案处理)有共同犯罪嫌疑,至方某某住处本市浦东新区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实施抓捕,当场从方某某双肩包内查获2包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经称重、检验:上述2包白色块状物净重共计10.13克,从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的毒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称重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方某某的多次供述、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方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方某某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等,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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