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1刑初352号 (2)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闵 灏
书 记 员 朱国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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