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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33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本市。
  辩护人李宏、魏晋,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住本市。
  辩护人赵玮娟,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住本市万安路XXX号XXX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被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暂住本市秋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马德徽、罗梦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陶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宏、赵玮娟、胡弘、马德徽、罗梦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7日晚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淮海中路XXX号好乐迪KTV参与朋友聚会,至次日凌晨2时许,与参加聚会的被害人林某某因喝酒发生矛盾。徐某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某、陶某某、张某某过来教训对方。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到达本市淮海中路XXX号好乐迪KTV五楼走廊内,与徐某某会合后,即一起在走廊内殴打被害人林某某及其同伴吴某某,事后,四名被告人逃离现场。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林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1、头部外伤伴神经症状;2、枕部右侧头皮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吴某某因遭受外力作用致:1、面部多处挫伤;2、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二项均已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9日晚在本市宝昌路XXX号车钥达人4S店内将被告人陶某某抓获;随后,公安人员根据陶某某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某亦在车钥达人4S店内的信息,在该店内将张某某抓获。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自首;2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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