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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6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6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敏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西街XXX弄XXX号被害人武某某暂住处,强行踹坏房门进入室内与武某某发生扭打,并致武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武某某因遭受外力致颈部划痕,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武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人汪某1、汪某2、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110接警单、案发经过、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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