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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5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5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雁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雁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谎称可帮忙代购内部渠道的低价大众POLO汽车,从被害人张某某处先后骗得人民币54,800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谎称需要招待费用于疏通关系,从被害人余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18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其住所附近被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基本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余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上海农商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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