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8)沪0115刑初256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5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
辩护人刘慧鹏,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刘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快递店内,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行派出所民警顾某某对该店消防检查,被告人周某某拒绝配合检查,且不愿意提供其身份信息,在民警将她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周某某拒不配合并反抗,用脚踢顾某某的右腿致伤。经鉴定,顾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大腿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警官证、高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