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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65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季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XXX号XXX楼,谎称已经过户到他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6XXXX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仍在自己名下,并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周某,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0万元。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夏某1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款合同、车辆转让协议、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书 记 员 沈 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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