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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43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4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于2017年5月起,租赁本市黄浦区天津路XXX号临街店铺,通过在店铺设置暗间陈放货物,店内由招聘的营业员帮助接待,店外经由“黄牛”招揽顾客上门选购的方式,对外经营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PRADA、IWC、ROLEX等注册商标的包袋、手表等商品。2017年12月7日,公安人员至经营中的该店铺进行搜查,当场从店铺暗间内查获标注CHANEL、HERMES、LOUIS VUITTON、PRADA、IWC、R0LEX、Cartier、LONGINES、OMEGA、TAG、HUBLOT、RADO、GUCCI、DIOR、FENDI、PATEK PHILIPPE、VACHERON CONSTANTIN等注册商标的包袋、手表等商品共计478件,随后依法传唤在店铺经营的被告人方某某。
  上述查获的478件商品,经商标权利人证明,均系假冒相应注册商标的商品;又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其中的318件商品,所涉价值合计人民币13,309,780元。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涉案店铺的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店铺及查获赃物的照片;GUCCIO GUCCI SPA.、FENDI Adele S.R.L、PRADA S.A.、HERMES INTERNATIONAL、CHANEL LIMITED、路威酩轩集团大中华区品牌事务总监邓伟光、亚太区品牌保护总监何思清、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中国区反假冒部刑事保护执行总监谭燕平、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上海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员有限公司等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相关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沪黄发改价认[2018]1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夏倩倩、祁新明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勤民警翟海、翟军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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