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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248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金岭镇上园村XX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9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二人潜入本市黄浦区汉口路XXX号住宅楼内,由张某某在室外望风接应,夏某某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XXX室家中,从室内窃得松下DMC-GF3微单照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99元)、松下H-PS45175微单镜头一个(价值人民币972元)、松下H-H020A微单镜头一个(价值人民币324元)、足金貔貅挂坠(重0.42克)一个(价值人民币146元),得手之后放入张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离开现场。公安人员通过视频巡逻发现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两名被告人在逃至本市广东路湖北路口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物证鉴定所鞋印鉴定:2017年12月9日,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XXX号XXX室发生的盗窃案,在现场卧室圆桌东侧地面发现提取的一只鞋印与夏某某所穿黑色休闲鞋左脚鞋底花纹捺印样本认定同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王某某、叶某某分别关于汉口路XXX号404室家中被窃一根黄金项链、一个黄金薄片、一部微单相机及镜头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某关于在监控路面时发现两名男子行迹非常可疑后,就通知民警,民警在外巡逻时在广东路湖北路口将两人抓获的证词;证人李某关于案发后协助民警带夏某某去医院体检,夏某某将鞋子留在车外只穿一双袜子的证词;证人夏某、张某分别关于接到指挥平台指令后赶到广东路福建中路口,没有发现电台中说的可疑男子,后沿着广东路继续寻找,在广东路海口路口发现一名穿蓝色上衣、背黑色单肩包的男子,该男子和电台中描述的特征吻合,同时又看到广东路湖北路口西北侧离路口20米左右的地方有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即将两男子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核查,两名男子下车时突然从警车左后车门处掉落一个照相机镜头,其即对警车进行检查,在警车后排左边座位下发现一部松下牌照相机的证词;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的照片;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物证鉴定所鞋印鉴定书;监控录像;有关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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