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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69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6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洪某1,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辩护人程邱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方2,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
  辩护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李3,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洪某2,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辩护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魏某某,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辩护人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任某某,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
  辩护人刘新明,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姚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
  辩护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陈某6,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
  辩护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金某,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辩护人颜美星、苏秀萍,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谢某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
  辩护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1、方2、李3、洪某2、魏某某、任某某、姚某、陈某6、金某、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林、被告人洪某1及其辩护人程邱博、被告人方2及其辩护人沈毅、被告人李3及其辩护人马俊青、被告人洪某2及其辩护人张杰、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新明、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唐杭军、被告人陈某6及其辩护人姚柏明、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苏秀萍、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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