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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692号 (2)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洪某1、方2、李3、洪某2、魏某某、任某某、姚某、陈某6、金某、谢某某先后受他人雇佣,在本区新浜镇鲁星路XXX号上海恒际石材有限公司西侧厂房内开设百家乐赌场。被告人洪某1、方2在赌场从事巡场、维持秩序等工作;被告人李3、洪某2、魏某某、任某某系赌场码房工作人员,从事收银、换码、记账等工作;被告人姚某负责查看赌场监控及遥控暗门;被告人陈某6、金某负责赌场望风、开门;被告人谢某某担任赌场专职司机,负责接送赌场工作人员上下班,该赌场营业期间每天24小时营业,分白、晚两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年1月12日,公安人员接他人报警后至上述地址,当场抓获洪某1、方2、李3、洪某2、魏某某、任某某、姚某、陈某6、金某、谢某某并查获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多人,现场查获涉赌工具及赌资现金人民币35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1、方2、李3、洪某2、魏某某、任某某、姚某、陈某6、金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某、朱某1、黄某1、袁某某、游某某、周某、陈某1、方1、陈某2、陈某3、林某1、刘某某、朱某2、邓某某、吴某某、李1、沈某、陈某4、黄某2、郑某某、马某某、潘某某、童某某、甘某某、肖某、何某某、陈某5、钟某、褚某某、李某2、曾某某、杨某某、林某2、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易明细,租赁合同,排班表,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网上比对,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1、方2、李3、洪某2、魏某某、任某某、姚某、陈某6、金某、谢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谢某某、陈某6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1、方2、李3、洪某2、魏某某、任某某、姚某、陈某6、金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1、方2、李3、洪某2、魏某某、任某某、姚某、陈某6、金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1、方2、李3、洪某2、魏某某、任某某、姚某、陈某6、金某、谢某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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