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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再1号 (2)
  原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再审予以确认。
  再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汤某某在原审中隐瞒前科情况,致使原审未查实其为毒品再犯、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故原审量刑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人汤某某对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其并未隐瞒前科情况,相关情况司法局均掌握并清楚,故其在原审中未向法院陈述。
  辩护人认为,原审公安审查期间原审被告人汤某某已经就(2017)沪0113刑初1565号的情况做如实陈述,不存在隐瞒。现根据在案事实,原审犯罪行为系漏罪,应当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数罪并罚后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原审被告人汤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其身体状况差、丧失劳动能力,不适宜被羁押,望法院能继续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彭某某、丁某某、符某某、郏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记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银行现金缴款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案发经过、相关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汤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认定罪名正确,再审应予维持。原审被告人汤某某虽然在原审公安审查期间陈述过(2017)沪0113刑初1565号案件的相关事实,但就2013年、2016年其因涉及毒品犯罪而分别被定罪量刑的事实未做供述,不能认定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而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所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汤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犯罪行为系(2017)沪0113刑初1565号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未判决的其他罪行,属于漏罪,应当撤销前罪缓刑,对原审罪行作出判决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原审未查实相关事实,导致量刑错误,再审予以纠正。本院在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汤某某认罪态度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对本案所做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做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采信。原审其余判决,并无不当,再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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