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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91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9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郑某在其开设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设置各类游戏机14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被告人郑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扣押了上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10,60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14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赌资、赌博机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某1、颜某某、王某、张某2、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赌博游戏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涉案财物处理凭证、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郑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预缴罚金等情节,对被告人郑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查获的赌资、赌博机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赌资、赌博机予以没收(已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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