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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52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陈彦,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8〕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号“圆通快递”公司宿舍内,趁无人之际,窃得姚某某放在宿舍床上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苹果牌ipadmini416G平板电脑一台,后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陈彦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发还被害人姚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雯
书 记 员 冯 瑶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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