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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712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7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蓓,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通州市,暂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张姗姗,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
  辩护人甘玉英,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3,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暂住本市崇明区。
  辩护人俞玮月,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人邢某某,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
  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
  辩护人陈颖,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
  辩护人马政鹏、钱桑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施某某、王某某、陈某3、徐某某、邱某某、邢某某、李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根水律师、黄蓓律师、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姗姗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甘玉英律师、被告人陈某3及其辩护人俞玮月律师、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邢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燕律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陈颖律师、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马政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晓东”(另案处理)自2017年8月25日左右起,在本市静安区柳营路XXX号开设“百家乐”赌场,并由林某某(另案处理)全面负责赌场经营管理。在“王晓东”、林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徐某某、邱某某、邢某某、李某在“码房”内从事财务工作,负责兑换筹码、记录营业额等工作。被告人郝某某系“A线大经纪人”,为赌场招揽赌客、为赌客“洗码”、接送赌客等,并与赌场进行利润分成。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陈某3系“小经纪人”,负责招揽赌客、为赌客“洗码”、接送赌客等工作,并从各人的上线“大经纪人”处领取报酬。被告人郑某受他人指使,在赌场内向赌客提供POS机刷卡业务,并与赌场进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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