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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70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7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
  辩护人黄阿妮,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
  辩护人瞿楠,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3,女,1992年3月5日出生,阿昌族,户籍在云南省。
  辩护人黄文君,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4,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
  辩护人王争,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保山市。
  辩护人柴峥,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
  辩护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
  辩护人邓美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保山市。
  辩护人沈惠珠,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辩护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小某,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傣族,户籍在云南省。
  辩护人陈晓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杨某2、杨某3、杨4、郭某某、武某某、董某某、余某、邵某某、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黄阿妮律师、杨某2及其辩护人瞿楠律师、杨某3及其辩护人黄文君律师、杨4及其辩护人王争律师、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柴峥律师、武某某及其辩护人施意霖律师、董某某及其辩护人邓美玲律师、余某及其辩护人沈惠珠律师、邵某某及其辩护人戴以晴律师、小某及其辩护人陈晓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晓东”(另案处理)自2017年8月25日左右起,在本市静安区柳营路XXX号开设“百家乐”赌场,并由林某某(另案处理)全面负责赌场经营管理。在林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雷某、杨某2、杨某3、杨4、郭某某、武某某、董某某、余某负责在赌桌上发纸牌、算筹码的“荷官”工作,并由“监台”在旁监督;被告人邵某某、小某则负责在洗牌房内洗纸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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