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6刑初709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杨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查获的赌资、赌具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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