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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263号 (2)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旭光
人民陪审员 刘佩瑶
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
书 记 员 林哲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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