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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20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徐倍歆,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徐倍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6日9时36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沪DQ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禁行区域内沿本市徐汇区云锦路由南向北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至丰谷路路口遇交通信号绿灯向东右转弯行驶时,车头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一辆沿云锦路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内绿灯时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周某某当场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程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经事故调查认定,程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程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程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有自首情节,自愿补偿被害方,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相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经本院民事调解,由相关保险公司、车辆单位支付赔偿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程某自愿补偿被害方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还有证人周某、张1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监控录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报告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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