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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75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7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某1,2012年8月13日成立,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邱启帆。
  诉讼代表人吴月清。
  被告单位上某2,2013年7月10日成立,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浦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陈超。
  诉讼代表人陈超。
  被告单位上某3,2015年1月6日成立,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船板桥147号1幢203室,法定代表人胡文龙。
  诉讼代表人王德玲。
  被告单位上某4,2014年3月12日成立,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刘白莉。
  诉讼代表人吴伟堂。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沈维龙,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唐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何劼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1、上某2、上某3、上某4、被告人林某某、董某犯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犯(单位)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吴月清、陈超、王德玲、吴伟堂,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董某及辩护人卞虎、沈维龙、唐萌、何劼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实际控制、经营上某1(以下简称纵盈公司)、上某2(以下简称鼎禄德公司)、上某3(以下简称和照公司)、上某4(以下简称启峥公司),于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以上述四家公司先后为上海聚标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虚开发票1875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2,710,057.28元。期间,上述四家公司申请成为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费通公司)的代理商并获得付费通公司提供的VIP账户用于“充值销卡”。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充值付费通公司VIP账户而不出付费通卡的手段,让付费通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56,402,442.00元。2013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介绍被告人徐麟峰等控制的公司为上海聚标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开发票2056份,票面金额合计196,081,871.14元。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董某以收取开票费方式,介绍他人为上海迎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开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480,0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案发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纵盈公司、鼎禄德公司、和照公司、启峥公司违反税收及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金额共计达4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某某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单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董某违反税收及发票管理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中,被告人林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董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纵盈公司、鼎禄德公司、和照公司、启峥公司及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董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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