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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759号 (3)
  期间,上述四家公司申请成为付费通公司的代理商并获得付费通公司提供的VIP账户用于“充值销卡”。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充值付费通公司VIP账户而不出付费通卡的手段,让付费通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5亿余元。其中,纵盈公司涉及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00万余元、鼎禄德公司涉及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1亿余元、和照公司涉及发票票面金额共计0.8亿余元、启峥公司涉及发票票面金额共计0.6亿余元。
  2013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介绍被告人徐某某等控制的公司为上海聚标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开发票2056份,票面金额合计1.9亿余元。
  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董某以收取开票费方式,介绍他人为上海迎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开发票6份,票面金额合计48万元。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单位纵盈公司、鼎禄德公司、和照公司、启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资料、税务资料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1、孙某2、何某某、张某1等的证言,证实上述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均系被告人徐某某。
  2、证人孙某1、孙某2、何某某、张某1、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的供述,相关发票明细及财务记录、银行账户清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被告人林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事实和金额。
  3、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证人池某某、张2、周某某的证言及发票明细、银行账户清单等,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付费通公司提供的VIP账户用于“充值销卡”,后采用充值付费通公司VIP账户而不出卡的形式,收受付费通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和金额。
  4、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董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事实。
  5、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付费通公司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董某虚开发票的事实及金额。
  6、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董某的身份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董某的到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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