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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7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英雄路、沪南公路西侧草坪处与男友张亮勇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争执。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民警陈启晟带领辅警前往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扇打民警陈启晟面部并脚踹陈的腿部,致民警陈启晟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启晟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具有坦白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书 记 员 苏 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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