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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3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辩护人朱芳,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燕某持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懿德村钱家队康家26号,冒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的名义,与被害人康某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骗得康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用于个人证券投资。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燕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房屋交接书、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燕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燕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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