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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3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2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身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黄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6229********2109)1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持卡多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33,866.03元。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5月3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8年4月18日、4月27日,被告人黄某归还兴业银行欠款人民币234,550元。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抓获经过、还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归还了所欠银行本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
  三、禁止被告人黄某在一年八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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