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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3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自2017年8月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安路XXX弄XXX号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设无名捕鱼八联机1台、无名捕鱼六联机1台和“东海龙王”八联机1台供他人赌博,并先后雇佣陈某、卢某某等人在该游戏机房内从事看门望风、收银、上下分等工作。2017年9月20日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至上址查获上述赌博机共计22机位(已鉴定),抓获参赌人员乔某某、罗某、檀某某(均另处)及工作人员陈某、卢某某(均另处),缴获赌资人民币4,970元。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卢某某、檀某某、乔某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赌博机认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赌资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谢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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