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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12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1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8月、2015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高路私自开设诊所从事非法医疗执业活动被行政处罚。2018年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沟路XXX弄XXX-XXX号为患者韦爽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及卫生行政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书 记 员 苏 岑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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