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09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0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4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7XXXX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园路南向北行驶至沈梅东路路口,遇华正龙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沈梅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沪C7XXXX小型轿车右前侧与“上海XXXXXXX”两轮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华正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华正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发生事故,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两车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4,655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先行赔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华某的证言笔录及华某签署的“刑事谅解书”,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酒精测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车辆信息,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复医[2018]尸鉴字第58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复医[2018]车鉴字第137-A1号(6011)、复医[2018]车鉴字第137-A2号(6011)、复医[2018]车鉴字第137-C号(6011)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沪公浦交认字[2018]第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警单详细内容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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