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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65号 (2)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称:我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东派出所民警,2018年4月9日8时30分许,张某在我没有约谈的情况下自行到派出所,并偷偷找到我办公室询问她之前报案他人动迁诈骗的事情,我向她解释不属于诈骗,她就开始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一定要给她个不予立案证明,不给她就不走,我怕影响他人工作,劝她另找地方谈话,到了二楼休息处她的情绪激动并开始骂人,之后我让她先到大厅等候,刚走到值班室门口,她停下了又说不帮她解决她就不出门的话,越说越响,这时大厅内的保安蔡某某走过来和我一起劝她,她仍不肯走,后来我同事沈某某、庄某也来了,我用右手搭住她左手大臂处让她跟我出去,对方就说我打她,并用她手中的包砸我被我挡了一下,她就用拳头打了我右手大臂处两拳,同事沈某某等人见状抓住她的双手,不让她攻击我,但她用右脚踢了我右大腿,被我同事拉开时她还想踢我但没踢着,之后我同事将她带走。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称:我是周东派出所民警,案发当时我正在值班室与庄某进行工作交接,当时我听到门口走廊内有大声喧哗就走过去,庄某过了一会儿也过来了,我发现一名女子在与我所社区民警王某某争吵,当时在场的还有大厅保安蔡某某,女子越吵越响,王某某就用手搭在她胳膊处让她去大厅,她突然喊民警打人,并用包甩向王某某上身,我冲上去抓住她左手阻止她继续打,但她用右手向王某某右大臂处打了两拳,最后还踢了王某某右大腿,之后我与庄某将她控制住,她还想踢王某某但没踢到,我们就把她带到留置室,事后得知这名女子叫张某。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称:我是在周东派出所负责接待的周浦镇社区综合协管服务社工作人员,案发当天我是8点到达派出所大厅,当时有一名女子坐在我位置上,经我询问她说找王警官,我告诉她没有约过不能随便进入派出所内部的,等我去卫生间回来发现她不见了,过了6、7分钟,我听到二楼有吵闹声就上去看到她与民警王某某在吵架,民警让她先去大厅等候,我回到大厅自己位置,又过了几分钟,我听到一楼值班室外走廊处有吵闹,我就走过去看到,王某某让这名女子先去大厅,但她不肯,之后民警沈某某、庄某也陆续过来了,王某某见她不走就用手搭在她胳膊上,她一下就喊民警打人,用手里的包砸王某某上半身,王某某用手挡,她又用拳头打王某某靠近胸口处两拳、用脚踢王某某大腿,我和沈某某、庄某上前拉开她,拉时她还想踢王某某但没踢到,之后我们就将张某带到留置室;后来得知这名女子叫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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