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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65号 (3)
  4、证人庄某的证言,称:我是周东派出所民警,案发时我在值班室与沈某某进行值班工作交接,听到门口走廊内有人大声喧哗,沈某某先出去查看,我随后也跟着出去看看情况,我看到大厅保安蔡某某与社区民警王某某在劝一名女子先到外面坐坐,该女子不愿意出去和王某某争吵,突然看到她抬起脚踢了王某某右腿一脚,于是我与沈某某直接将该女子带至办公区域门口,后通知女民警到场做人身检查后带进办案区域;事后得知该女子名叫张某。
  5、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东派出所社区民警,负责接待群众,调解纠纷,对应警务区为棋杆村警务区。
  7、浦东新区周浦镇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反应同村村民享受二次动迁安置的情况不属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东派出所的平面图,证实案发的具体地点。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到案、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称:案发当天,我去周东派出所找王警官咨询之前我举报同村人动迁诈骗的情况,发现接待窗口边上的门开着就进去了,在二楼找到王警官,他说动迁诈骗的事情已结束了,具体还说了什么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我让出书面回复,刚开始他不愿意,后来说到大厅去看看能否开个单子,我就跟他去了楼下,王警官让我等到先前我进去的那扇门外,我不愿意,两人起了争执,后来王警官抓住我左胳膊要拉我出门,我甩胳膊想挣脱,后来我感觉两只胳膊都被抓住,就双手乱挥脚乱踹,但有没有挥到人和踹到人我记不清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辩称其是因害怕民警先抓其胳膊、控制其而挣扎反抗乱踢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足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和被害人事发时是正常上班不属于执行公务、办案超过了法定时限过错在先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结合经庭审质证的在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系该所辖区内棋杆村的社区民警,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接待辖区内群众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系该棋杆村的村民。以此可见,被害人王某某在派出所上班期间接待未经约谈的被告人张某就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2、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中均有相关被告人张某用背包、拳头击打和脚踢被害人王某某的内容,且有验伤通知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予以佐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实施了主动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前述意见,不符合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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