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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0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汪权,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
  1、2009年4月7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同宋立杰、陈巍(均已判决)经预谋后,由宋立杰佯装搭乘被害人杨某某的摩托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汇达村6组一机耕道处,事先等候在此的邹某某、陈巍用事前准备好的木棍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后抢走杨某某的金城JC125-17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50元)、CECTV668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及人民币30余元。
  2、2009年4月9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同宋立杰、宋平、邹立保(均已判决)经预谋后,由宋立杰佯装搭乘被害人秦某某的摩托车至上海市闵行区鲁汇镇永建村一组46号东北侧30米机耕道处,事先等候在此的邹某某、宋平、邹立保用事前准备好的木棍对秦某某实施殴打,后抢走秦某某的豪爵GN125H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760元)、摩托罗拉移动电话一部及人民币100余元。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预谋,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庭审中,被告人邹某某及辩护人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4月7日晚,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宋立杰、陈巍(均已判决)经预谋后,由宋立杰佯装搭乘被害人杨某某的摩托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汇达村6组一机耕道处,事先等候在此的邹某某、陈巍用事前准备好的木棍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后抢走杨某某的金城JC125-17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50元)、CECTV668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及人民币3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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