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052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文豪
审 判 员 金 果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书 记 员 苏 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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