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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3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0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吸毒人员尹某某(另处)家中,将两小袋共重约2克的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后尹某某将之前吸食剩下的约0.4克冰毒混入上述冰毒中,2018年3月17日,民警在上址查获冰毒,经称重及鉴定,上述两小袋冰毒重2.4克,均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沈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尹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有关的照片、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二、收缴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李 瑾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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