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02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0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2,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增凯,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2及其辩护人朱增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陆某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购买到便宜的拆迁房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某的人民币40万元,后经张某一再催讨,于2018年2月9日归还人民币5万元,其余钱款被挥霍。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陆某2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2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已将全部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陆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个人结算凭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档、证人周某某、陆某1的证言、相关谅解书、客户回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某2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陆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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