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196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9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刘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邴园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化名刘磊,通过网络与被害人程某1结识,后制作虚假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骗取程的信任,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开美容院及其有朋友做工程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程某1进行投资,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程某1处先后骗得人民币6万元。
2.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害人程某1结识被害人程某2,后李某某再次虚构他人身份,许诺给程某2承包食堂生意、承接消防工程等业务对程某2进行诈骗。2016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害人程某2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5万余元。
3.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害人程某1结识被害人程3,后李某某假借给程3承包食堂生意为由,自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从被害人程3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1.5万元。
4.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害人程某1结识被害人程某4,后李某某假借给程某4承包食堂超市为由,自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从被害人程某4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2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1、程某2、程3、程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伪造的身份证、房产证的照片、相关的微信转账记录、相关银行转账证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相关支付宝转账证明、收据、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诈骗被害人程某1人民币6万元及诈骗被害人程某2人民币25万余元,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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