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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93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9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4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始,被告人吕某某为非法牟利,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中张家宅XXX号XXX室内私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2017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诊所内接诊病患许尔常并进行诊疗活动,因病情加重,遂于当日11时30分许将被害人许尔常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2时57分,被害人许尔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许尔常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
  同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某、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就医记录册,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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