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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85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8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23弄14号203室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文娟吸食冰毒。
  2、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23弄14号203室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丁明玉、杨元霞吸食冰毒。
  3、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23弄14号203室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丁明玉吸食冰毒。
  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书 记 员 苏 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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