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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80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8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王巍,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徐慕薇,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及辩护人王巍、徐慕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戚某某以与被害人洪某1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向被害人洪某1索债未果。当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将被害人洪某1带至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XXX号维也纳国际酒店1316房间内看押,逼迫被害人洪某1向他人借款还钱,期间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洪某1实施殴打。2018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将被害人洪某1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向被害人洪某1母亲洪某2索要钱款时,被伏击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洪某1右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三名被告人的家属已对被害人洪某1赔偿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洪某1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洪某2、王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有关的微信聊天截屏、借款合同、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监控视频情况说明、周浦医院检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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