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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79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7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XXX号中国中冶工地一宿舍内,趁被害人赵杰熟睡之机,窃得其现金人民币2,800元及浪琴牌男式机械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7,500元)。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具有坦白、退赔赃款及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书 记 员 苏 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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