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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76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7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山路200弄银山小区25号附近机动车停车位,将被害人黄某停放于此的牌号为沪BRXXXX的玛莎拉蒂小型轿车左侧反光镜镜片撬下后藏匿,留下自己的微信号“absXXXXXXXX”,被害人黄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吴某某索得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高路XXX号XXX号门口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停放于此的牌号为苏FCXXXX、沪BAXXXX宝马X1SUV小型轿车左侧反光镜镜片各1片撬下后藏匿,并留下自己的微信号“absXXXXXXXX”,欲向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索取钱款。
  2018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门口机动车停车位,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于此的牌号为沪G6XXXX宝马740小型轿车2个反光镜镜片撬下后藏匿,并留下自己的微信号“absXXXXXXXX”。通过微信,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吕某某索得人民币1500元。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王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的陈述及相关微信聊天、交易截屏、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微信交易截屏、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前科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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