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162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6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朱赛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赛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刘妈奶、刘征、盖腾(均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一面馆内就餐时,因座位问题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崔小坤、鲁港(均已判刑)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金某某与刘妈奶、刘征、盖腾及由刘妈奶纠集来的伏思立、郝军伟、王永(均已判刑)等人,与崔小坤、鲁港及由崔小坤纠集来的崔现军、马奎、张小祥(均已判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号门口,持木棍等互殴,双方多人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刘妈奶因遭锐性、钝性外力作用致面部皮肤组织裂创、右手小指近节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微伤;刘征因遭外力作用致面部皮肤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一级);伏思立因遭外力作用致面部划伤,构成轻微伤;崔现军因遭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马奎因遭外力作用致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
  2018年2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刘妈奶、刘征、盖腾、伏思立、崔现军、马奎、张小祥、崔小坤、鲁港、郝军伟、王永的供述、证人田某某、范某某的证言、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依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