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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582号 (2)
  1、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2月23日19时51分,其与同事接110指令至浦东新区懿行路971弄门口处理一起司乘纠纷,在核查身份时乘客拒不配合,后欲传唤乘客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乘客挥拳击打了其面部并激烈反抗。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就是攻击其的乘客。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2月23日19时51分,其与同事蒋某某根据110指令至浦东新区懿行路971弄门口处理一起司乘纠纷,蒋某某在核查身份时,该乘客极不配合,后欲传唤乘客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乘客突然挥拳击打了蒋某某面部,在蒋某某对其控制时激烈反抗,与蒋某某拉扯在一起,并将蒋某某的手部抓伤。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就是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主动攻击蒋某某的人。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2月23日19时29分,一醉酒的男子搭乘其出租车至浦东新区懿行路和炯路路口的小区,到达目的地后,该男子拒付车费,后其打电话报警。在警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时,该乘客十分不配合,民警准备传唤该男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该男子突然朝一个民警脸上打了一拳,在民警对该男子控制带上警车时,该男子不停的反抗,拉扯阻挠民警。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就是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主动攻击民警的男子。
  4、证人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23日20时许,其至浦东新区懿行路971弄大门口接张某某,张某某与出租车驾驶员发生司乘纠纷,在警察到达现场核实张某某身份时,张某某不配合,民警准备传唤张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遭到张某某的剧烈反抗。
  5、视听资料及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验伤通知单,证实被害人蒋某某的伤势情况。
  7、公安机关工作情况、110处警记录、警官证复印件,证实蒋某某系人民警察身份及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
  8、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其没有挥拳击打蒋某某脸部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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