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1582号 (3)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文豪
审 判 员 金 果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书 记 员 苏 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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