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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1233号 (2)
  为证实上述主张,辩护人当庭举证了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
  公安机关经前期侦查,发现一盗窃团伙在本区枫泾镇青枫街一民宅内以卖淫嫖娼为诱饵实施盗窃行为,并确定了包括被告人宋某某在内数名嫌疑人员的身份情况。2017年6月20日晚,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枫泾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张某带领社保队员李某、王某等人至上述地点进行围捕工作。陈某某、张某先行上前进行围捕,并发现有盗窃嫌疑的被告人宋某某从房内出来准备离开现场,二人遂上前,由陈某某出示警察证及告知警察身份,并要求被告人宋某某配合执法,但后者不配合执法并试图逃跑,陈某某与张某遂立即抓住被告人宋某某并将其推进房间进行控制,在此过程中二人又多次向宋某某告知警察身份并要求其配合执法,但被告人宋某某仍拒不配合执法,并实施用手抓、推陈某某、张某,用手掐抵陈某某的脖子,及用身体顶撞陈某某、张某等暴力行为,并试图向外逃跑。后在陈某某、张某与增援的社保队员李某、王某合力将被告人宋某某按倒在地实施控制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仍不断用手抓及用脚踢,并踢到了李某。被告人宋某某的暴力行为导致陈某某、张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三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当晚,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枫泾派出所民警。公安机关经过前期侦查发现有一盗窃团伙在本区枫泾镇青枫街XXX号一间平房内以卖淫嫖娼为诱饵实施盗窃行为。2017年6月20日晚,经过部署,民警陈某某、张某与辅警(系社保队员)身着便衣前往上述地址进行围捕工作,并分二组埋伏在现场周围,陈某某与张某一组,辅警一组。后接到指令,发现已有一名疑似嫖客男子上钩,陈某某、张某决定上前进行围捕,并在该处房屋门口发现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宋某某正从左侧门出来准备离开现场,遂上前进行抓捕,当时陈某某左手持警察证、右手持警用警棍,当场告知被告人:“警察,不许动”,并当面向被告人出示了警察证,使用警用警棍对被告人肩部进行压制,但被告人挣脱警棍压制后想要向外逃跑,陈某某、张某立即抓住其衣服及身体并推入后面房间进行控制,并再次向被告人告知警察身份并要求其配合执法,但被告人不配合执法,仍想反抗逃跑,并用手不断抓陈某某、张某。陈某某因听到隔壁房间内有响声,遂由张某控制被告人,陈某某至隔壁房间并发现疑似嫖客一名,在表明身份后将该男子控制住,因张某呼叫增援,陈某某来到之前房间,其看到被告人正拼命反抗,用手掰张某的手腕,用身体抵着张某的身体。陈某某遂上前帮助张某,用手掰开被告人抓着张某的手。此时疑似嫖客的男子趁机逃脱,陈某某与张某合力将被告人控制在房间内,正想要将其按倒在地时,其拼命反抗,动手攻击了陈某某及张某,被告人用手不断抓陈某某的双手,划破了陈某某的手及手臂,并在成功挣脱一只手后,反过来用那只手掐抵陈某某的脖子,把陈某某往后推,翻过身面向陈某某与张某,分别用两只手抓陈某某及张某的胸口,并想推开二人向外逃跑,并大声叫喊。在此期间,陈某某又多次向被告人表明警察身份,让其配合执法。被告人的叫喊声引来了一较瘦男子,并质问陈某某、张某身份,陈某某向其出示警察证要求其配合执法后,该男子没有反抗。但被告人仍在继续反抗,期间多次用身体、手臂顶撞陈某某及张某。陈某某呼叫增援,后陈某某、张某及增援的辅警李某等人合力将被告人按倒在地,被告人倒地后仍不断用脚踢踹,并踢中了李某的腿部。在制服被告人后,陈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手臂、颈部、右侧胸口部均在此过程中被被告人打伤,并有红印、流血等不同程度的伤势,张某胸部被抓出红印子伤口,辅警李某腿部受伤。后陈某某、张某等人将二名嫌疑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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