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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1233号 (3)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系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枫泾派出所民警。公安机关经过前期侦查发现有一盗窃团伙在本区枫泾镇青枫街XXX号一出租房内以卖淫嫖娼为诱饵实施盗窃行为。2017年6月20日晚,经过部署,民警陈某某、张某与辅警身着便衣前往上述地址进行围捕工作,并分二组埋伏在现场周围,陈某某与张某一组,辅警一组。后发现有一名疑似嫖客男子进入该出租屋内,陈某某、张某准备进入屋内进行围捕,正好遇被告人从屋内出来,陈某某喊了声“警察,不许动”,并向其出示了警察证。但被告人立即向外逃跑,张某与陈某某即抓住被告人衣服及身体并将其推入后面房间进行控制,并再次向被告人告知警察身份并要求其配合执法。但被告人还在挣扎,不断上前推搡张某与陈某某。因隔壁房间有响声,陈某某遂去查看,张某要求被告人靠边站好并配合执法,但其不断向张某靠近,并用手不断推张某前胸,试图向外逃跑。张某遂抓住被告人的手,并试图将被告人抱住,由于被告人拼命挣扎,张某呼叫增援,后陈某某从旁边屋子的通道带着一名男子过来,并帮助张某一起抓住被告人的手,但那名男子趁机逃脱。张某、陈某某与被告人在推搡间从房屋的一个连接通道到了另一间屋子的门口。被告人继续大喊大叫,并不断用手推张某及抓陈某某的手,该过程持续了一段时间。被告人的叫喊声引来了另一名较瘦的男子,并质问张某等人身份,陈某某向其出示了警察证并要求其配合执法,该男子没有反抗,但被告人继续反抗。陈某某呼叫增援后辅警赶到,张某与陈某某、辅警一起将被告人按倒在地。被告人倒地后不断用脚踢踹,并踢到了辅警几下。在制服被告人后,张某发现陈某某手上有一道长口子并在流血,张某右手处有些擦伤、前胸口有几道手抓的血痕。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李某系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枫泾派出所辅警。2017年6月20日晚,根据安排,李某与几名辅警配合民警陈某某、张某至本区枫泾镇青枫街抓捕一伙盗窃嫌疑人,并分二组守在现场周围,李某与辅警王某一组,民警陈某某、张某一组。后李某接到指令准备实施抓捕计划,其看到目标地有动静,遂与王某一起跑过去,发现一名男子从青枫街一平房内跑出来遂将其制服,后李某听到民警的增援要求后与王某冲进出租屋,看见房间内有一个男子蹲着没动,另一个男子即被告人双手乱挥、脚也乱踢,民警陈某某、张某正在制服被告人,并一直在告诉对方“请配合我们执法”、“不要动”、“不是给你看过了?你不相信”之类的话,但被告人不断反抗,用手抓了民警且有推搡动作,李某与王某遂配合民警一起将被告人按倒在地实施控制,但被告人仍用手抓挠李某及民警的手臂,并试图起身,李某的身体往一边倾斜,手肘撞在地上,被告人还用脚踢蹬李某,后又进来增援民警及辅警共同将被告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调查。在制服被告人过程中,李某手肘部、左腿膝盖处都有擦伤,陈某某受伤其中一处伤口很严重并正在流血,张某受伤手部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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