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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1233号 (4)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系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枫泾派出所辅警。2017年6月20日晚,根据安排,王某与几名辅警配合民警陈某某、张某至本区枫泾镇青枫街抓捕一伙盗窃嫌疑人,并分二组守在现场周围,王某与辅警李某一组,民警陈某某、张某一组。后接到指令准备实施抓捕计划,王某与李某一起朝目标地跑过去,其听到陈某某呼叫增援后进入屋内,看见里面有二名陌生男子,一名较瘦的男子蹲着没动,另外一名壮实的男子即被告人与民警陈某某、张某纠缠在一起,民警试图将被告人控制住,并告诉被告人“不要动”、“不是给你看过了?”之类的话,但被告人不配合,并用手抓、用脚踢,动作很大。王某和李某配合民警共同将被告人摁倒在地,被告人在被摁到后仍然拼命挣扎,继续用手抓、用脚踢,想挣脱开来。后又进来增援的辅警将被告人控制住后带回了派出所。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017年7月21日讯问笔录),证实:2017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枫泾镇看房子时,来了几个人穿了便衣,并且出示了证件说要传唤其,宋某某当时不懂,就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并对其中一个民警推推搡搡,并且还问他们是不是抓错人。然后他们将宋某某按在地上,其因感觉太痛蹬了几下脚,可能蹬到了民警,之后就很配合。另,在该次讯问笔录中,民警告知被告人宋某某在抓捕其过程中受伤的2名民警及1名社保队员的伤势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并询问其有无异议,被告人宋某某明确表示无异议。
  6、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地有二间房间,中间有门相通,其中进门处房间内有床铺一张,上有手机、打火机等物,地面上散见有衣物、鞋子等物。
  7、公安机关拍摄的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李某在2017年6月20日案发当晚的伤势情况,其中,陈某某双手、手臂、身体、脖子等多处受伤,有流血及红印等情况;张某胸口处受伤,有抓痕等;李某手臂及腿部受伤。
  8、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陈某某、李某于2017年6月20日晚至医院验伤;司法鉴定机构经对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李某的伤情进行检验鉴定,于同月2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三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7日将鉴定意见告知三被害人,并由三被害人签名。公安机关另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宋某某,但被告人宋某某拒绝签字。公安机关在告知鉴定意见时已经明确告知双方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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