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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1233号 (6)
  关于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问题。经查,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1日讯问被告人宋某某时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宋某某,后者明确表示无异议;另公安机关也已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相关被害人,被害人均签名确认,且公安机关已经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但被告人宋某某及被害人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本案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已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从而剥夺了其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以及鉴定意见书上被害人签字系他人代签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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