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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209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7101刑初20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8)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4日20时05分许,松江大学城站派出所民警陆时中在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星中路站二号口附近开展盘查工作时,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例行身份盘查,黄某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并试图强行离开,民警陆时中多次劝阻均未果后试图将其带至警务室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拒绝配合并挥拳击打陆时中面部,导致民警受伤。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陆时中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喻 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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